陈某与王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小汽车,车辆登记在女友王某名下,分手后车辆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催要未果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定该款项是王某给陈某的车辆折价补偿款,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8-30 热度:309
陈某与王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小汽车,车辆登记在女友王某名下,分手后车辆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催要未果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定该款项是王某给陈某的车辆折价补偿款,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万元。
本案的欠条可以用作证据吗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主张欠条系受陈某胁迫才出具,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存在胁迫情形;同时王某抗辩即便陈某出钱用于购车也是属于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赠与意思表示;此外,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进行了协商约定,所以,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款项应被认定为补偿款还给陈某。
分手后怎么处理车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涉案车辆是二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约定车辆归女友王某,但王某应该对陈某进行一定补偿,也就是说,虽然王某出具的欠条上名为分手费,但实际上是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应予以确认,*终判定王某支付给陈某4.8万元。
恋爱期间共同买车分手后的分割方式:1、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法院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车辆溢价因素,恋爱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判断。2、登记在一人名下,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登记在谁的名下,名义上归谁所有,但是如果存在婚约、赠与等情况的,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车目的、双方资金往来等因素进行分割。3、如果存在婚约情况,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未达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返还车辆,前提是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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