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郭某本是同村多年的好友,两人外出务工,郭某还雇佣李某为其开大车运输风电塔筒。2021年两人口头约定,无论活多活少,郭某给李某开出12万元的年薪,本是打算着好兄弟一起赚钱一起花的计划,可中途由于活少,郭某拖欠了李某的三万余元工资,李某多次索要郭某也没有支付,由于李某的父亲看病急需用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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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郭某本是同村多年的好友,两人外出务工,郭某还雇佣李某为其开大车运输风电塔筒。2021年两人口头约定,无论活多活少,郭某给李某开出12万元的年薪,本是打算着好兄弟一起赚钱一起花的计划,可中途由于活少,郭某拖欠了李某的三万余元工资,李某多次索要郭某也没有支付,由于李某的父亲看病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将郭某告到了劳动监察大队,仍没解决问题。
李某喝点酒心生怨气,一怒之下就将郭某养护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后挡玻璃、大灯、车门等部位砸坏,发完怨气后自己又打电话报了警。
案发后,李某也表示后悔,可是双方私下多次协商调解都未能缓和关系,相互置气,闹得不欢而散。经鉴定,郭某的车辆损失费为14468元,李某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定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追究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同时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3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被告人向被害人郭某索要欠薪未果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民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民原告提出要求赔328310元的经济损失,其中涉案财物价值经鉴定共计14468元,原、被告人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故对该14468元损失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已经主动给附民原告赔偿了14468元,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主张的其余313842元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驳回附民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暴彦学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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