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定程序,三日内、口头通知开庭。原告诉被告华*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即(2022)豫9001民初**9号案、原告诉被告武汉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豫9001民初**2号案,两案审理程序均为普通程序,但承办法官并没有依法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通知原告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而是(通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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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定程序,三日内、口头通知开庭。原告诉被告华*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即(2022)豫9001民初**9号案、原告诉被告武汉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豫9001民初**2号案,两案审理程序均为普通程序,但承办法官并没有依法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通知原告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而是(通过书记员)突然在2022年4月16日13:33电话通知原告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称将于2022年4月18日8:10开庭,并称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基于在外地、疫情原因可以不来,拒绝网上开通,当事人自己到庭就可以,而丝毫不考虑给与代理人充分的在途时间以及到庭条件。
后经交涉,对方于第二天做出妥协:
二、违反法定程序,一小时内、口头通知开庭。但妥协不久的2022年4月18日7:43,原告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突然接到承办法官打来的电话,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先质疑代理人李大贺律师的身份,后东拉西扯、旁敲侧击,暗示代理人李大贺律师撤回起诉。承办法官目的落空后,立即(通过书记员)给原告打电话,更进一步,称两案将在一个小时内即8:30开庭,要求原告按时到庭。
须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适用于简易程序,但不适用于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13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7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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