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理论 “诉讼风险大、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能力不同,法官也有自己的审判风格,但通过汇总的数据分析,还是可以得出规律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广泛,在司法领域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了运用。..
139-0837-1350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3-02-24 热度:42
法律服务理论
“诉讼风险大、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能力不同,法官也有自己的审判风格,但通过汇总的数据分析,还是可以得出规律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广泛,在司法领域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了运用。统计结论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也可以通过分析2021年全国民事判决数据,尝试寻找以下三个问题的答案:
1。什么样的民事案件容易败诉?
2。一个案件的平均诉讼期是多久?
3。二审法院平均改判率是多少?
文中引用的数据结果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平台对2021年一审判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2580447份判决)的分析报告。希望有更多的机构或个人重视司法数据的研究。
(一)什么案件更容易胜诉,什么官司更容易败诉?笔者在之前的《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中谈到(2)如何选择诉讼律师。”引入了案由的概念。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一般可以理解为“案件类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诉讼案件分为十大类,包括人身权纠纷、家事纠纷、财产权利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海事纠纷、公司证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非诉讼程序。每一项又细分为不同的项,共计473个民事案件案由。案由代表了案件的差异: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司法判例不同,诉讼技巧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等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会有难有易,相信你很容易理解。
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
[分析]
1。数据中的胜率是怎么算出来的?
以判决承担的诉讼费比例来判断法院对原告的支持程度,全部支持定义为胜诉,全部不支持定义为败诉,其余定义为部分胜诉。
2。如何看待案件的成功率?
胜诉的标准不能完全取决于诉讼争议金额的支持程度,还要考虑主客观因素。
(1)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
诉讼金额受案由影响很大。比如在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业纠纷中。,经济损失易于计算和证明,而在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纠纷中,损失金额则更具弹性。如果原告故意虚增诉讼金额,以获得日后更多的谈判空间,这种情况也属于通常的诉讼策略。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显示出当事人在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主观色彩可以说是丰富的,法官往往重事实轻证据材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产生差异化的判决结果。
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
3。什么类型的案件败诉率*低?
(1)在侵权案件中,纠纷发生前,原被告与被告往往互不认识,起诉的是一个与自己之前没有交集的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原告将相关责任人拖上被告席,庭审争议的焦点更多在于责任的计算和赔偿金额,而非是否构成侵权。
(2)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商标、版权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案件(甚至管辖法院的门槛也比一般案件高),对委托代理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原告代理律师的比例更高,原告代理人更懂得如何建立有利证据和适用法律,在起诉前做更充分的准备。
(3)违约事实明显,难以抗辩的经济案件,如货款未付的借款纠纷。
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
[指导意见]
对于当事人来说,结合以上数据和自己案件的证据来判断难度,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支持。比如是否增加诉讼投入(聘请专业律师),是否选择庭前主动和解等。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我们不能以诉讼金额的比例来评判英雄。如果只关注案件的结果,不关注案件的过程,注定无法观察和判断一个律师的工作能力和态度。一审失败,二审要不要换律师?
(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改判率高吗?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的司法审判程序,即一个案件要经过两个法院的审理才能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下达后,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可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审判程序终结。
既然是二审终审,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满意,一定会上诉吗?
不一定!因为上诉有成本和风险。
1.法律费用。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提起上诉的一方都应预交上诉费(按上诉金额计算)。驳回上诉的,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费用。上诉后变更判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上诉费应当重新分摊。
2.经济成本。上诉后更长的诉讼期也意味着双方都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如果有利息损失,租金损失等。在该案中,二审诉讼期间产生的额外利息将继续计算。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变成三审。在委托代理合同不明确的情况下,律师可能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服务收费。
3.改变风险。
一审法院只支持了我的部分上诉。上诉后的结果会更差吗?二审法院只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的部分,一般不涉及其他部分,不会有更坏的判决结果,但如果一方上诉,另一方同时上诉。二审判决有可能被改得“更不利”。
变化率数据对上诉人有参考价值。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概率有多大?
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
结果显示,二审法院审理了58%的上诉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看到这个数据之前,结合过去法院内部评价的概念和上下级的管理关系,我们会认为上级法院通常会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明显错误。所以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作者预期的数值,也就是说句子修改率相当高。尽管如此,在审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在程序、时间、证据材料、信息等方面的全面性和细致性都优于二审法院,所以一审程序仍然是*重要的诉讼环节,尤其是在举证方面。在一审阶段可以提供而没有提供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可以不作为新的证据被法院采信。
(三)打一场官司需要多长时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普通程序审理**审民事案件的时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仍有必要,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以前审结。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限;相关专业机构对案件进行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理的期限;中止诉讼、中止审判或执行到恢复诉讼和审判。
简易程序处理纠纷将大大缩短整个诉讼周期。这也是目前法院大力推行简易案件简易审判的原因。简易程序目前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2)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
3)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对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通常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审审理期限为90天。普通程序案件,一审审理时间为180天。审理期限自立案通知书上的立案之日起至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终结之日止计算。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的审限规定执行情况如何?
来自:鼎发Youv大数据
结果显示,一审法院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58天;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只有56天。都低于*高法院的审限。
[分析]
1.不同法院的审判效率不同,受案件积压、法官数量、法官素质等因素影响。诉讼环节很多,包括庭前调解、支付、送达、证据交换、质证、开庭、庭后补充材料、第二次开庭等程序,每个环节都占用时间。如果按部就班,就很难加快案件进程了!
2.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很多技术手段故意拖慢案件的进程。如通知送达、管辖异议、评估、鉴定、审计、中止审理等期间不计入规定的审限。
3.审理期不等于诉讼期,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讨论诉讼策略、聘请代理人、收集证据、制作立案材料、办理立案手续、等待法院审查、通知交纳诉讼费等,在立案通知书之前也是相对较长的。
4.除了一审程序,还有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尤其是执行程序,如果涉及到房地产评估、拍卖,执行期限会更长,甚至会中止/终止执行。
[指导意见]
1.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原告,需要根据诉讼周期制定诉讼策略:
(1)不关心诉讼周期,只追求判决结果的利益*大化。
(2)急于迅速结案,适当让步,以换取和解调解。
(3)关注被告未来财产状况的变化,是否具有执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方案。
2.如何加快案件进程?
(1)加快诉讼前准备。届时,将在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补充收集的证据。
(2)上诉和证据目录对事实和争议简明清晰,力求使案件接近适用简易程序。
(3)主动询问流程,在各个环节与法院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
(4)利用线上平台提高效率。诉讼平台的信息传递可以大大节省纸质文书的邮寄时间。
3.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附后),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会更快,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甚至采取一审终审制。
【课后思考】法院超过审限后,如何处理(维权)比较合适?笔者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除了写加速结案申请书没什么好办法。不知道各位大神是怎么想的?欢迎评论!
End本文以上内容是基于诉讼案件大数据分析结果的解读和诉讼指导。关于如何诉讼的话题比较多。请参考我之前的文章。作者以客户的立场出发【购买法律服务说媒体号】,专注于法律服务领域,输出与法律服务和律师费相关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看待律师行业和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如何选择律师和评价律师的工作?
如何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更有利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合同?
如何更公平合理地设计律师费条款?
如何转移或降低诉讼成本,尤其是避免不合理增加律师费?
如何解决行业内信息不对称给法律服务消费者带来的困惑和风险?
《法治进行时》同步更新!
在“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的持续更新中,我是一个站在当事人立场看待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感谢您的关注,欢迎您的评论!共同为法律服务业更好的发展出谋划策。原创内容忍不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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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附:《民事诉讼简易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的决定》,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条试点法院应当依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完善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网上审判机制,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专门调解组织和专门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规定依次确定:
(一)指定调解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签订调解协议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简易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但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小额支付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审判期限、审判方式、一审终审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产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
第七条当事人在被人民法院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后,明确放弃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传唤、送达、证据交换方式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辩护、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程序的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审理。原则上应当一次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的除外。
第九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参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简要判决理由、判决依据、判决主文以及一审、终审通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判决,并说明判决理由。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过程有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写明裁判理由。
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定有效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
(五)需要鉴定、评估和审核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审判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般由小额诉讼程序改为简易程序的案件,除确有必要外,不得改为普通程序。
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不能再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四,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简化审判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护、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法庭纪律声明的,可以不重复开庭;
(二)对庭前会议纪要中记载的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再进行举证和质证;
(3)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1)能够概括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陈述原告、被告的意见和证据,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和判决结果;
(2)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简要判决理由、判决依据和判决书正文。
简易裁判文书应当载明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等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五,扩大独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单独审理。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新型或复杂的;
(五)可能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抵触的;
(六)被发回重审的;
(七)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
(八)第三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适合单独聘任制的情形。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a)首先适用简易程序;
(2)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
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审判期间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审判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决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不及物动词完善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当事人的线上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在网上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审理案件的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网络庭审:
(一)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
(二)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参与网上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3)需要查明身份、核对原件、现场核对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适宜网上审理情形的。
只有一方当事人选择网上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由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开庭审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在网下开庭审理。
线上审理的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入线下审理。完成的网上审判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经服务提供者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司法审判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2)受送达人已就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3)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中自愿提供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4)受送达人以回复回执和参加诉讼的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且未明确表示不认可电子送达。
第二十五条经受送达人明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请求送达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自愿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将送达文件送达受送达人可以取得的电子地址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送达是否完成:
(一)受送达人回复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有效送达;
(2)受送达人电子地址所在的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经阅读,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的,推定已经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阅读、其他未收到的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服务凭证具有服务回执的效力。
七。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Xi、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纳入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第二十八条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衔接机制的前提下,组织试点法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两年。2021年1月1日前,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上报*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数据分析:什么案子容易赢,什么官司容易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改判率高吗?5万元以下的小诉讼案件是没有上诉机会的。大数据分析:打一场官司平均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加快诉讼进程?本文来源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进行删除,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和茂律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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